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和设置新的污染源,原有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迁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