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一)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