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二)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三)超越核准的中介服务业务范围经营;

(四)弄虚作假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当事人权益;

(五)索取、收受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超过核定标准收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