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该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兜售商品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营业性活动的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