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