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应尽的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捐助中等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