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应尽的义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捐助中等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