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