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本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