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