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还款项;拒不改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