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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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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让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演出、卖艺活动。

除艺术、体育学校、国家专业艺术、体育团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参加专业性的演出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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