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让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演出、卖艺活动。除艺术、体育学校、国家专业艺术、体育团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参加专业性的演出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