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电子游戏机室、桌(台)球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严禁未成年人进入。

前款所述场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难以判明年龄和身份的入场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