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