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建立未成年人文化、科技活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和文娱活动场所。

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