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工读学校,依法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