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学校和教师应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课时和学业量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