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电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