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应当报同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应当终止收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