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渔船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一)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二)不适航或者不适拖;(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