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渔船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

(一)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二)不适航或者不适拖;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