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