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