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监管、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