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企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应当自企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申报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标准审定文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或者质量、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不合理等问题,有权责令企业停上实施,修改后再行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