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提倡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未执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标准,其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