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