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