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