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产品生产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发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申请复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