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下列产品,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一)列入本省重点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列入本省科技攻关或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

(三)甘肃名牌产品。但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产品除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