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下列产品,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一)列入本省重点产品目录的产品;(二)列入本省科技攻关或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三)甘肃名牌产品。但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产品除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