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和管理本村公共设施;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