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村民代表,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有权撤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