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服务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天气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