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承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统计、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等工作。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