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经营不善、亏损超出经营者的保证能力,且无力改变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可根据合同约定,中止原签订的合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