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