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