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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