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