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