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