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