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站牌、栏杆等其他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