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