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