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要求和统一调度实施运营调整、组织疏运的;(二)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运营的;(三)运营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