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