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