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