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五)补偿贸易;(六)租赁经营;(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