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