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