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