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按照本条例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占用费,列为绿化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